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標準
01
實質貢獻
對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氣候變遷等六大環境目標之一做出實質貢獻
02
無重大危害
對其他環境目標無重大危害 (Do No Significant Harm, DNSH 原則)
03
最低社會保障
符合最低社會保障標準,確保人權與勞工權益
認定流程:經濟活動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項標準,才能被認定為永續經濟活動。
指引架構
一般經濟活動
在各主要產業中具有永續潛力的核心業務活動,涵蓋農林業、製造業、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運輸與倉儲業等5大產業別。
農林業(3項)
製造業(9項)
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3項)
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7項)
運輸與倉儲業(7項)
支持型經濟活動
為環境友善目的而生產商品,或提供較先進且可達成任一環境目的之技術,或能促進達成環境永續效果而進行的活動。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與相關配件
氫能應用技術研發及基礎設施
智慧電網系統研發及基礎設施
六項環境目的

氣候變遷減緩
氣候變遷減緩
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氣候變遷調適
氣候變遷調適
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

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
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
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節水、再生水及海淡水等多元水源,推動水資源及流域綜合管理,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

轉型至循環經濟
轉型至循環經濟
加強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以及掌握關鍵物料使用情形,納入物質生命週期的永續管理,促進原物料永續使用。

污染預防與控制
污染預防與控制
減少空氣污染、水污染、以及其他污染對健康的危害,以及確保環境品質及永續管理環境資源。

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
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
保育及永續利用陸域及海洋生態系,以確保生物多樣性。
未對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
永續經濟活動除了需符合環境目的外,也必須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
| 社會保障 | 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 |
|---|---|
| 社會保障 | 未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因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2. 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
註:
重大裁處,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標準,則依其標準,如未訂有標準,則指最近一年內因違反相關法規,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者;
- 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 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