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經濟活動總覽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提供企業識別及評估永續經濟活動的標準框架。 本總覽頁面展示指引的核心架構、涵蓋範圍及認定原則,協助企業快速了解永續經濟活動的整體概念。
環境目的
6項
六大環境目的
一般經濟活動
29項
涵蓋5大產業別
支持型經濟活動
14項
環境友善技術
指引架構
1一般經濟活動
在各主要產業中具有永續潛力的核心業務活動,涵蓋農林業、製造業、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運輸與倉儲業等5大產業別。
2支持型經濟活動
為環境友善目的而生產商品,或提供較先進且可達成任一環境目的之技術,或能促進達成環境永續效果而進行的活動。
六項環境目的
氣候變遷減緩
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氣候變遷調適
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
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
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節水、再生水及海淡水等多元水源,推動水資源及流域綜合管理,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
轉型至循環經濟
加強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以及掌握關鍵物料使用情形,納入物質生命週期的永續管理,促進原物料永續使用。
污染預防與控制
減少空氣污染、水污染、以及其他污染對健康的危害,以及確保環境品質及永續管理環境資源。
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
保育及永續利用陸域及海洋生態系,以確保生物多樣性。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標準
實質貢獻
對六項環境目的中任一項具有實質貢獻
環境無害
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
社會保障
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
認定流程:經濟活動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項標準,才能被認定為永續經濟活動
未對六項環境目的造成重大危害
永續經濟活動需對六項環境目的中的任一項具有實質貢獻,且對其他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 以下說明各環境目的之定義及未造成重大危害相關標準:
環境目的 | 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 |
---|---|
氣候變遷減緩 | 未有因違反《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
氣候變遷調適 | 尚無。 |
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 | 未有因違反《水利法》、《自來水法》、《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飲用水管理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
轉型至循環經濟 | 未有因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
污染預防與控制 | 未有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噪音管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
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 | 未有因違反《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地景部分)、《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海洋保育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
註:
重大裁處,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標準,則依其標準,如未訂有標準,則指最近一年內因違反相關法規,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者;
- 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 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未對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
永續經濟活動除了需符合環境目的外,也必須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 以下說明社會保障之定義及未造成重大危害相關標準:
社會保障 | 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共通適用法規 |
---|---|
社會保障 | 未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因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2. 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
註:
重大裁處,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標準,則依其標準,如未訂有標準,則指最近一年內因違反相關法規,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者;
- 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 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